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續辦使用權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原告大利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銘煌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東縣達仁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光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續辦使用權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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