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清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清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簡清通前分別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⑥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9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⑦侵入住宅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26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04757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7月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7年6月13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04757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