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惠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41號),惟被告收受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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