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許秋鴻 被告 張貴桐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1,35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萬1,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