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東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東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黃柏霖 被告 阮文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東簡字第1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偉達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