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鑑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經於98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顏世翠法官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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