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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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伍廷威 被告台灣新光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19,190元(即被告向本院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詳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688號執行卷宗),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昭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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