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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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宏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嬿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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