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4號原告翊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泓霖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中為 律師被告嘉義縣竹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溫良恭 訴訟代理人 蒲威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