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1號
原 告 李嘉鈞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訴之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9,0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關於原
告請求不當扣薪254,733元,原應徵收2,760元,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給付薪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0元(計算式:
2,760×1/2);另關於給付資遣費174,281元,並無前揭規定
之適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故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260元(計算式:1,380+1,8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