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五年度交聲字第七四四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五、㈢點倒數第二行關於「二千四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千七百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又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五、㈢點倒數第二行關於「二千四百元」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