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7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詐欺罪嫌,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認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