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許巍騰律師
李怡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