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349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粘毅群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複代理人 許聰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7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丁○○為國立陽明大學生物醫學資訊研究所副教授及資訊與通訊中心主任,之前並兼任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下稱聯合醫院)資訊長之職,民國96年10月3日該校副校長乙○○告訴原告,被告即聯合醫院副院長丙○○於96年9月下旬,向該校校長甲○○表示原告於擔任聯合醫院資訊長期間,有收受廠商20%回扣之情事,按原告從未收受廠商回扣,被告前揭指述業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回復原告名譽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1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以電腦標楷體16號之字體製作完成如附件所示道歉信函,並限時掛號寄送予甲○○校長、乙○○副校長及原告。㈡被告應賠償原告1元。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稱:伊並未向校長甲○○指摘原告在擔任聯合醫院資訊長期間,收受廠商之回扣20%。被告是在業務報告校長時,表示有聽到廠商抱怨有人收回扣這樣的消息,請主管注意,是職務上應該作的事情,不是散佈不實消息。且資訊中心有很多人,可能基層與廠商間有些問題,所以廠商才抱怨,被告並沒有指稱原告收回扣,確無侵害原告名譽之事實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之爭點:㈠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的名譽?㈡回復名譽之方法是否適當?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9月下旬,向該校校長甲○○表示原告
於擔任聯合醫院資訊長期間,有收受廠商20%回扣之情事,經副校長乙○○轉知原告,按原告從未收受廠商回扣,被告前揭指述業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等語,被告則否認曾指稱原告於擔任聯合醫院資訊長期間收受廠商回扣。經查,證人即陽明大學校長甲○○於97年4月21日到庭結證:「(96年
9月間被告是否曾經向你表示原告擔任台北市聯合醫院資訊長期間有收受廠商百分之20回扣?)沒有這樣的講法,約在
9月時被告來學校報告教學醫院的狀況,報告當時被告有談到資訊業務有一些問題,其中關於台北市聯合醫院資訊的業務,廠商有抱怨採購有回扣百分之20,是廠商抱怨的,並沒有指明是原告有收回扣。」、「(證人是否在96年10月3日左右向副校長乙○○表示被告向你說原告曾經收受廠商回扣百分之20?)副校長是管資通業務的,我有跟他講台北市聯合醫院既然有這樣的問題,學校的採購應該要注意,因為原告在兩邊都是作主管,所以我是提醒他要注意這個問題。」等語,證人即陽明大學副校長乙○○於97年5月30日亦到庭結證:「(陽明大學校長甲○○在96年9月間是否告訴過你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資訊業務有廠商抱怨收取回扣之事?)她沒有實際講,是說廠商抱怨採購的事情。她說廠商有暗指有收受回扣之事。」、「(當時校長有無說是被告指名原告收取廠商回扣?)她是說被告說原告擔任聯合醫院資訊長時有廠商抱怨採購問題。暗指有人收回扣,倒是沒有說原告收回扣。暗指是被告暗指,校長只是轉述,因為我擔任副校長,校長要我注意這件事情,我負責督導資通中心,原告當時擔任資通中心主任。」、「(吳校長有無具體的講說被告講原告收回扣?)她只說被告講在原告擔任資訊長期間有廠商抱怨聯合醫院採購有收回扣,並沒有指原告收回扣。」等語,從而,足認被告確實未向校長甲○○指稱原告於擔任聯合醫院資訊長期間收受廠商回扣,自應認被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可言,原告之主張,並非可採。至於校長甲○○向副校長乙○○告知此事,目的僅在要其提醒當時擔任主管之原告,應注意廠商有這樣的抱怨,並非指責原告有收回扣。又證人乙○○雖證稱:「我有跟校長講說原告不太可能收回扣,因為採購的金額比行情低,不太有可能,且當時聯合醫院院長很嚴格。」等語,然此僅為證人乙○○之推論,並非被告指述之內容,亦難以此證述反論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
㈡被告既無侵權行為,有關第2個爭點即原告主張之回復名譽及損害賠償,應無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原告以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寄發道歉信函及賠償1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其訴業已駁回,其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審酌後均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
七、本件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高楚安附件受文者:甲○○校長
乙○○副校長丁○○先生主旨:本人向國立陽明大學校長傳述丁○○先生於擔任聯合醫
院資訊長期間有收受廠商20%回扣等語,純屬虛構,並向丁○○先生道歉,以回復丁○○先生名譽。
丙○○中華民國0年0月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