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66號聲請人 王威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楊箱 │有限責任彰化第│100年8月23日│31,300元│AS0000000│││││五信用合作社華││││││││山分社│││││├──┼───────┼───────┼───────┼────────┼────────┼──┤│002│ 洪垂玉台中商業銀行溪│100年7月31日│35,753元│CUA0000000│││││湖分行│││││├──┼───────┼───────┼───────┼────────┼────────┼──┤│003│ 林吳 專專│陽信商業銀行員│100年7月17日│64,746元│AD0000000│││││林分行│││││├──┼───────┼───────┼───────┼────────┼────────┼──┤│004│ 陳民振 │華南商業銀行溪│100年7月21日│10,253元│GD0000000│││││湖分行│││││├──┼───────┼───────┼───────┼────────┼────────┼──┤│005│ 王丹 │合作金庫商業銀│100年7月14日│80,000元│WR0000000│││││行彰營分行│││││├──┼───────┼───────┼───────┼────────┼────────┼──┤│006│ 白啓忠 │彰化第六信用合│100年7月20日│17,000元│FA0000000│││││作社營業部│││││├──┼───────┼───────┼───────┼────────┼────────┼──┤│007│ 黃舒榆 │鹿港鎮農會│100年7月22日│11,00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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