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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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減處及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華先後因犯毀棄損壞、恐嚇、強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各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減處及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國華因先後因犯毀棄損壞、恐嚇、強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各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減處及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減處及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