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玉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儀芳 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依聲明所載計算應徵收裁判費,訴之聲明第1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請求公開道歉部分應另徵收裁判費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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