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56號聲請人 楊茂秀 即財團法人毛毛蟲兒童哲學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毛毛蟲兒童哲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毛毛蟲兒童哲學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改後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毛毛蟲兒童哲學基金會(下稱毛毛蟲兒童哲學基金會)董事長,毛毛蟲兒童哲學基金會基於現行會務之推展,均由董事長及會內人員綜理,對外即代表毛毛蟲兒童哲學基金會,因此提出修改章程之需要,不另設立常務董事及常務監察人等語,並提出教育部民國104年4月21日臺教社㈢字第0000000000號函、毛毛蟲兒童哲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103年8月2日第8屆第4次董事聯席會議紀錄、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變更毛毛蟲兒童哲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改後欄所示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前揭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