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潘軍
潘漢鍾淑貞
一、債務人 潘軍言潘漢義 、鍾淑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軍言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3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潘漢義、鍾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44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潘軍言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漢義、鍾淑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軍言、潘漢│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12,445元│義、鍾淑貞│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軍言、潘漢│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2,445元│義、鍾淑貞│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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