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今為就強制執行拍賣被繼承人遺產事件取得參與分配之執行名義,聲請裁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茲依財政部修定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條第3、4款規定,以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標準請求本院酌定報酬。又被繼承人遺有坐落桃園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834地號建物,按鈞院民事執行處核定債務人所有房地之第一次拍賣價額,遺產總值共計509萬元,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算為50,900元,本案聲請管理報酬聲請費為1,000元,均應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第1150條前段固有明文。惟依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而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性質上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則依民法第548條第
1項規定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在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自不得請求報酬。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9號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6月12日桃院永97司執珩字第8956
3號執行處通知各1份在卷可稽,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固可信為真實。惟系爭房地既尚待進行第一次拍賣,顯未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足見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尚未處理完畢,聲請人仍需善盡保存系爭房地之責,難謂聲請人已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務。雖聲請人表示其為取得參與分配系爭房地拍賣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始為聲請云云。惟系爭房地既尚未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則系爭房地之第1次拍賣價額自難認為係該房地之真實價額,聲請人以509萬元作為其管理報酬之核定基準,已乏所據。又聲請人之本件遺產管理職務既然尚未完畢,依據前段有關遺產管理乃委任契約關係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於系爭房地拍定前,即先預行請求管理遺產之報酬。再者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如已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其繼承人全體均已拋棄繼承或其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為能繼續辦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強制執行,需有遺產管理人代為處理及收受強制執行之文書,是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所生之報酬及費用支出,在法院強制執行事件中,性質上屬於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依法應優先於抵押債權或其他債權受分配,因此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支出費用債權,並不受強制執行法第32條規定一般債權人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或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之限制,在拍賣標的物拍定日起至分配表確定前,遺產管理人仍得提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陳報遺產管理之報酬及支出費用之債權,並聲明優先受分配,若遺產管理人尚未取得管理報酬及支出費用債權之執行名義,亦得於分配表作成前後,向執行法院陳報或聲明異議其尚有優先受分配之管理報酬及支出費用債權尚待取得執行名義,並同時向法院聲請裁定其管理報酬及支出費用之金額,而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支出費用之多寡勢必影響全體債權人受分配之金額,依法執行法院應待遺產管理人所陳報之管理報酬及支出費用債權金額確定後,始能作成最後確定之分配表進行分配,故亦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支出費用債權因未及時取得執行名義而無法參與分配之情形。是只要系爭房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聲請人即可向本院民事執行處陳報其管理報酬及支出費用債權金額聲明參與分配,並同時向本院聲請核定其管理報酬及支出費用債權之執行名義,亦無因聲請人未及時提出執行名義而無法參與分配之情形,是聲請人主張其為取得參與分配之執行名義,而為本件聲請,同無可採。綜上所述,系爭房地既尚未拍定,聲請人因仍需善盡保存遺產之責而尚未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完畢,本院自無從依其管理結果,按系爭房地之第1次拍賣最低價額之比例核定其報酬及費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與法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