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 程愛娟 (即 程姿苓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二、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民國103年12月19日起至10
5年12月1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三、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105年12月18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就前置調解條件(即180期,利率2%,每期還款金額4,740元)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現係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數額暨領取方式等事項,並提出由僱主出具之在職證明、任職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薪資匯入之存摺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詳細說明其戶籍地址之房地係何人所有,以及何以上開戶籍地與現居所不一致之原因,暨聲請人現究竟居住於何處,每月是否有繳交房屋租金?等事項,倘每月確有繳納房屋租金,則應提出每月繳交房屋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陳報聲請人與合員企業社之關係暨該商號之經營狀況、收入情形。
十、聲請人應提出以其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或保險單(尤其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部分),並應具體說明保險種類、保險金額、保單質借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效力各自為何,以及倘提前解約,解約金之數額若干等事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如有,其裁定法院及案號。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