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8號異議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相對人保證責任臺北市○○○○街場地利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金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永達保險經濟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相對人設址「臺北市○○○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即已明揭。且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