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小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小上字第158號上訴人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訴訟代理人 張翰華 被上訴人 楊小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 楊小嫻 」應更正為「楊小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准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石珉千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