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44號聲請人 沈瑞騰 即台北市身心靈成長教育協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台北市身心靈成長教育協會之章程。
三、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出席人員出席簽章紀錄。
四、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請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六、清算人於就任後,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