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汪玉蓮
蔡碧仲凃愛紳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等罪嫌重大,所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罪嫌部分,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十六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宣示判決,尚未確定,而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朱美璘法官陳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官李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