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陳志傑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57號),惟被告綠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
1,2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之訴訟
費用為2,1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66元(計算式:0000-0000-000=566),是本件應徵
收之裁判費為56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