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8年度偵緝字第17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99年度執聲字第2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電腦遊戲程式著作物光碟「無雙OROCHI蛇魔」壹拾參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光涉犯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緝字第17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盜版光碟13片,係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
2項之罪之案件,確實經警查扣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而係被告散布之盜版電腦遊戲程式著作物光碟「無雙OROCHI蛇魔」13片,此業經本院查閱上開案卷屬實,且該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存卷為憑。是依據首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則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坤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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