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266號
原告 陳秀玲
訴訟代理人 張愷汶
被告 彭兆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266號
原告 陳秀玲
訴訟代理人 張愷汶
被告 彭兆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