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266號

原告 陳秀玲

訴訟代理人 張愷汶

被告 彭兆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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