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乙○被告戊○○
甲○○丙○○丁○○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捌萬壹仟捌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阮弘毅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㈠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街后小段592地號土地,即複丈成果圖編號A+B部分:
45,800元(公告土地現值)×(66+42)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946,400元㈡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街后小段592-1地號土地,即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
45,800元(公告土地現值)×3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374,000元㈢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街后小段592-2地號土地,即複丈成果圖編號A+B部分:
45,800元(公告土地現值)×(35+65)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580,000元㈣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街后小段592-3地號土地,即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
45,800元(公告土地現值)×183平方公尺(占用面積)=8,381,400元㈤綜上合計為19,281,800元。
4,946,400元+1,374,000元+4,580,000元+8,381,400元=19,281,8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