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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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 顏玉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顏熀亮 之遺產管理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裁判費、聲請人戶籍謄本、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及有無加速條款之訂立,該通知已於101年2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進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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