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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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28,290元,應繳裁判費540,2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39,2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藍友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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