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820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 昱債務人 蔡枝美 債務人 蔡文結
一、債務人蔡枝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枝美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文結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遲延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云云,惟聲請人已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如連同遲延利息,則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二0五條定有明文),詎其竟請求超過上開准許之利息,此部分自屬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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