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園選任辯護人許瑞榮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667
7號、第27278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翁○園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翁○園已預見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足以幫助他人提領詐欺之犯罪所得,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6月22日某時許,以宅配方式,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丹鳳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義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合作金庫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郵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洪建凱 」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嗣該詐欺集團所屬之不詳成年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分別以附表各編號所示方法,對李○如、張○偉、陳○孜、林○齊、徐○皓、李○維、曾○亭、潘○茹、吳○萱及詹○智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附表各編號所載之翁○園金融帳戶內,款項旋即遭人提領一空(李○如、張○偉、陳○孜、林○齊、徐○皓、李○維、曾○亭、潘○茹、吳○萱及詹○智遭詐騙之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及匯入帳戶等項,均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嗣李○如等人發覺受騙,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翁○園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李○如、張○偉、陳○孜、林○齊、徐○皓、李○維、曾○亭、潘○茹、吳○萱及詹○智分別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23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所附之立帳申請書、歷史交易清單等資料1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104年7月28日北富銀新莊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開戶人基本資料、簽名記錄及交易明細等資料1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義分行104年
8月3日合金信義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簽名記錄及交易明細等資料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26677號偵查卷第31頁至第41頁,104年度偵字第27278號偵查卷第31頁至第41頁),以及詳如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係以同時提供中華郵政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及合作
金庫銀行帳戶之單一行為,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騙取告訴人李○如、徐○皓、李○維、吳○萱、詹○智及被害人張○偉、陳○孜、林○齊、曾○亭、潘○茹等10人之款項,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幫助詐欺取財罪1罪處斷。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前述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人士所屬之詐欺集團,為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詐騙財物犯行提供助力,並非直接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所為擾亂金融交易秩序,助長詐騙財產之犯罪風
氣,亦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實有不該,惟其行為之可非難性,仍顯較低於實際從事詐騙之集團份子,且始終坦承犯行,復已當庭賠償李○如及李○維所受損害並取得諒解,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犯後態度要屬良好,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以及各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已坦承犯錯,頗見悔意,堪認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另被害人李○如、李○維均已表示宥恕被告之意旨明確,其餘被害人經通知則皆未到庭洽談和解,並非被告無意賠償,是以本院審酌上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條、第
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遭騙之時間、方式及匯款地點│遭騙金額│款項匯入之帳戶│證據│├──┼───┼───────────────┼────┼───────┼────────────┤│1│李○如│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25日晚│26,687元│郵局帳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間6時許,撥打電話予李○如,佯│││社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稱其先前網路購物誤設成分期付款│││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更改付款│││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設定云云,致李○如陷於錯誤,前│││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往台中市○○區○○路○○○號之自│││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動櫃員機依指示進行操作,而接續│││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於同日晚間7時51分許、7時58分│││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許,先後轉帳新臺幣(下同)10,9│││摺封面及提款卡影本各1份││││93元、15,694元至翁○園之郵局│││(見104年度偵字第26677││││帳戶內。│││號偵查卷第43頁至第49頁)│├──┼───┼───────────────┼────┼───────┼────────────┤│2│張○偉│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25日下│29,985元│郵局帳戶│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午5時41分許,撥打電話予張○偉│││第二中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超商取貨時│││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誤簽收據致誤設成分期付款,需至│││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自動櫃員機操作以更改付款設定云│││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云,致張○偉陷於錯誤,前往南科│││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內││││台積電廠內之自動櫃員機依指示進│││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行操作,而於同日晚間7時42分許│││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轉帳29,985元至翁○園之郵局帳│││機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封面影││││戶內。│││本各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50頁至第57頁)│├──┼───┼───────────────┼────┼───────┼────────────┤│3│陳○孜│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25日晚│27,006元│郵局帳戶│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大鄉││││間6時4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孜│││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誤設成12筆│││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更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付款設定云云,致陳○孜陷於錯誤│││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前往嘉義縣朴子市○○○路○段│││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6號之自動櫃員機依指示進行操作│││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而於同日晚間7時40分許,轉帳│││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被害人││││27,006元至翁○園之中華郵政帳戶│││岡山郵局存摺明細表各1份││││內。│││(見同上偵查卷第61頁至第│││││││68頁)│├──┼───┼───────────────┼────┼───────┼────────────┤│4│林○齊│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25日晚│29,986元│台北富邦銀行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間6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林○齊││戶│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佯稱要將其前遭詐騙款項退還,│││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退款設定云云│││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致林○齊陷於錯誤,前往桃園市│││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區○○路附近之自動櫃員機依│││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指示操作,而於同日晚間7時40分│││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許,轉帳27,006元至翁○園之台│││份(見同上偵查卷第72頁至││││北富邦銀行帳戶內。│││第76頁)│├──┼───┼───────────────┼────┼───────┼────────────┤│5│徐○皓│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24日晚│49,021元│台北富邦銀行帳│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關東 ││││間6時許,撥打電話予徐○皓,佯││戶│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稱其先前網路購物誤設成分期付款│││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更改付款│││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設定云云,致徐○皓陷於錯誤,前│││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往新竹市○○路○段附近之自動櫃│││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國泰世││││員機依指示進行操作,而接續於翌│││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日(25日)晚間6時15分許、6時│││表各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17分許,先後轉帳29,987元、19,│││77頁至第81頁)││││034元至翁○園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6│李○維│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25日下│29,983元│合作金庫帳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5時許,撥打電話予李○維,佯稱│││錄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其先前網路購物超商取貨時誤簽單│││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據致設成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櫃員│││104年度偵字第27278號偵││││機操作以更改付款設定云云,致李│││查卷第13頁、第14頁)││││○維陷於錯誤,前往臺北市捷運善│││││││導寺站附近之自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而於同日傍晚5時59分許,轉│││││││帳29,983元至翁○園之合作金庫帳│││││││戶內。││││├──┼───┼───────────────┼────┼───────┼────────────┤│7│曾○亭│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25日下│29,986元│合作金庫帳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庚分局││││5時許,撥打電話予曾○亭,佯稱│││大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其先前網路購物超商取貨時誤簽收│││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據欄位,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消付款云云,致曾○亭陷於錯誤,│││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前往臺南市○○區○○路○○○號前│││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之自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而於同│││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日傍晚5時59分許,轉帳29,983元│││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至翁○園之合作金庫帳戶內。│││各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6頁至第29│││││││頁)│├──┼───┼───────────────┼────┼───────┼────────────┤│8│潘○茹│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25日下│19,695元│合作金庫帳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午5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潘○茹│││后里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誤加入會員│││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致每月扣款,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以更改付款設定云云,致潘○茹如│││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陷於錯誤,前往台中市后里區后里│││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於同日晚間6時7分許、6時12分│││份(見同上偵查卷第33頁至││││許,先後轉帳14,808元、4,887元│││第37頁)││││至翁○園之合作金庫帳戶內。││││├──┼───┼───────────────┼────┼───────┼────────────┤│9│吳○萱│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25日下│29,989元│合作金庫帳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午5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吳○萱│││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超商取貨時│││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誤簽收據致設成分期付款,需至自│││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動櫃員機操作以更改付款設定云云│││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致吳○萱陷於錯誤,前往臺南市│││表各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區○○路○號之自動櫃員機按│││42頁至第46頁)││││指示進行操作,而於同日晚間6時9│││││││分許,轉帳29,989元至翁○園之合│││││││作金庫帳戶內。││││├──┼───┼───────────────┼────┼───────┼────────────┤│10│詹○智│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6月25日晚│29,989元│台北富邦銀行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間6時14許,撥打電話予詹○智,││戶│彭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誤設成重複扣│││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款,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消付│││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款設定云云,致詹○智陷於錯誤,│││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國泰││││前往新北市○○區○○路1段166│││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號之自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而於│││細表各1份、樂天市場訂購││││同日晚間7時18分許,轉帳29,989│││手續完成網頁列印1紙(見││││元至翁○園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同上偵查卷第50頁至第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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