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債權人 鐘貿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琇慧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係主張依雙方於民國106年5月23日簽訂之離婚協議書第一條第(二)款:「財產之歸屬:不動產:北安路二段433巷160弄12號雙方同意才可出售,雙方共同擁有,汽車…。」協議內容,債務人應將上開不動產出售價款對分予債權人,並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1紙為佐,為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606萬元及利息等語。然前開協議內容,僅係兩造就上開不動產出售之條件及所有權為協議,並無關於出售後價金分配之記載。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