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建民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 法扶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鍾建民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嗣經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抗告,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裁定抗告駁回,全案已於民國110年3月30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