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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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91號原告甲○○被告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輝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而依前開契約書第12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蓮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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