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3.11下旬至94.1.11│94.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362號│94年毒偵字第36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747號│94年訴字第747號││實│││││審├──────┼──────────┼──────────┤││判決日期│94.4.26│94.4.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747號│94年訴字第7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6.14│94.6.14│├─┴──────┼──────────┼──────────┤││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6848號│94年執字第6848號│└────────┴──────────┴──────────┘┌────────┬──────────┬──────────┐│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3.8.11至94.3.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偵字第445號等││├─┬──────┼──────────┼──────────┤││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易字第707號│││實│││││審├──────┼──────────┼──────────┤││判決日期│94.7.29││├─┼──────┼──────────┼──────────┤││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易字第70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7.29││├─┴──────┼──────────┼──────────┤││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967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