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5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5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563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伍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捌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壹拾捌萬捌仟陸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叁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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