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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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八號及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及一年六月確定,嗣因後案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七三號減刑為九月確定,上述徒刑自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入監執行,並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法矯司字第○九六○九○七一八五號函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