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309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31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1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玉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翠月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民國95年9月13日所為之裁決(處分案號:
嘉監義 裁字第裁76-R00000000、76-C00000000號裁決書)、96年6月14日所為之裁決(處分案號:嘉監義裁字第裁76-AEU115113、76-C00000000、76-C00000000、76-AEU087731、76-AEU051578、76-AGJ001799、76-C00000000、76-C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玉山交通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自95年2月25日起至95年4月20日間,分別遭舉發有號牌污穢、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汽車其他設備不全、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重量、未隨車攜帶拖車使用證等違規事實,經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部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以其違規事實明確,而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0元、1,800元、9萬4,000元、17萬5,000元、9萬7,000元、責令檢驗等處分之情,有原處分機關95年9月13日嘉監義裁字第裁76-R00000000、76-C00000000號及96年6月14日嘉監義裁字第裁76-AEU115113、76-C00000000、76-C00000000、76-AEU087731、76-AEU051578、76-AGJ001799、76-C00000000、76-C00000000號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份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12頁),堪認無訛。
(二)又上開95年9月13日裁決書均於95年9月18日送達異議人,96年6月14日裁決書均於96年6月22日送達異議人之情,有上開裁決書之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在本院卷可憑。亦即上開所有裁決書均早於數年前,即95、96年間已合法送達異議人,此亦為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內所是認(見本院卷第2頁正反面),而異議人至101年4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及其上所蓋之本院101年4月25日收文日期戳章足資佐證(見本院卷第1頁至第2頁),距上開各該裁決書發生送達效力之日已有數年之久,均顯已逾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所規定之20日期間甚明(本件異議人之住所在本院所在地之嘉義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
三、從而,本件異議經核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序,且亦無從補正,故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俊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