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嘉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許嘉華前犯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12
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7月確定。②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年度審訴緝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揭各罪,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0年8月6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9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8月24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729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29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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