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美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美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美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於民國100年3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5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於101年5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9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9月10日,有前開函文暨所附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