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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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謝志松 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及送達地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萬5136元(即原告主張應列入參與分配人 謝鳳 所主張參與分配之債權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送達地址。逾期未為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