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煌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松
曾盈慈 被告 魏從雄 上列原告因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未檢附訴狀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提出訴狀繕本1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