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卓錦雲 即紅葉安全農業蔬果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潮簡字第25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6,20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