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聲請人 林振昌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振昌經本院民事庭於102年10月21日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自102年10月2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林振昌名下除於泰山區農會之存款新台幣600元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民事陳報狀、泰山區農會存摺內頁影本及中華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六年期吉利保險保險單影本(要保人非本件債務人)等附卷可佐。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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