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97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
丙○○共同特別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選任原告特別代理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前揭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補正應繳納之抗告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