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柏泓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