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相對人住址「嘉義縣水上鄉三和村新厝仔2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水上鄉三和村新厝仔2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相對人「嘉義縣水上鄉三和村新厝仔20號」之記載;顯為「嘉義縣水上鄉三和村新厝仔26號」之誤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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