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8月3日將其收押,茲查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被告雖已無串證之虞,惟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所定之情形,因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